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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毕业班)。

第三条 学院助学金由我院提取的资助困难学生经费中资取。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院助学金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且在各系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3门以上(含3门)不及格现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6月,学院根据我院审核通过的困难学生名单,分配各系受资助具体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学院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学院助学金评审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学院助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8)有打架、酗酒、聚集闹事等不良行为表现者;

(9)考试、考查作弊者;

(10)三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11)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10次以上者;

(12)一学年内3次无故夜不归宿者;

(13)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14)不参加学院或系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15)周末晚点名三次不到者。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系享受学院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所在系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单位上报学院助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同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助学金每年分十个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各系在评审学院助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教学单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相关学生,将审核通过学院助学金名单,输入我院指定学生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