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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6-03-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西安美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美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生的学生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安美术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应事先向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请假,并说明原因。请假获准,方能有效。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将对其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教学单位负责,身体健康复查由院医务所负责,专业复查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负责。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作暂缓注册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长批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因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经过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由新生提出申请并出具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向申请入学,并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查,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方可与当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入学申请者,或经指定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复查合格而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秋季学期学生应按学校的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经所在系部批准,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备案,并按程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请假手续如下:

(一)因病请假的学生,应当在开学报到期间将病假申请、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或医学证明、病历交(寄)到所在教学单位,并得到所在教学单位的批准,请假方能有效。

(二)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在开学报到期间将事假申请、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事假理由证明交(寄)到所在教学单位,并得到所在教学单位的批准,请假方能有效。

(三)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电报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随即补寄书面请假材料,并得到所在教学单位批准请假时限的答复,请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院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又未按程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何时注册何时允许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未注册而耽误的课程应当重修。

(二)按程序履行了暂缓注册手续,但超过了两周准假期限未报到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何时注册何时允许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所耽误的课程应当重修。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费缴费制度,每学年开学时所有新生、在校学生应当按规定到学院财务处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持缴费收据、新生报到通知单或本人学生证亲自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制度和弹性学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生各专业学制与学习年限如下:

(一)普通本科(含应用技术本科)各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学制的学习年限为:可提前一年或延后二年毕业(含休学)。

普通专科(含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基本学制为二至三年。弹性学制为:可延后一年毕业(含休学)。

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在职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弹性学制的学习年限为:可延后二年毕业(含休学)。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弹性学制的学习年限为:可延后二年毕业(含休学)。

(二)要求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学习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者,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报告,请假一天以内由任课教师批准,报系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请假由导师批准并报学科点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学生按旷课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凡无故缺席者按旷课记载。课堂教学的旷课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外出教学、实习、军训等教育教学活动,按一天8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通过考勤(点名、签到、抽查等方式),发现学生有旷课行为,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学生所在系部。经批评教育无改正表现并继续旷课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根据情况给予公开批评,学生将达到各级纪律处分之前,系部应以书面“警示”提醒学生,经过“警示”仍无悔改,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处理办法详见《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直接处理并备案;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审核,报院办公会批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教学单位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进行评定,具体办法见《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课程缺课超过本学期该课程三分之一学时,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四条 公共必修课考核

(一)学院开设的研究生、本、专科公共必修课,采取综合考试的办法,平时成绩(课堂提问、平时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等)占该门课程30%,期末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70%。

(二)学生参加期末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40 -59分阶段),可申请参加下一学期组织的第二次考试(期末考试部分)。第二次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但不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

(三)学生参加综合考试和第二次考试成绩均不合格,应当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加注“重修1”或“重修2”字样。

(四)学生重修公共必修课程应随低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学习,并按该年级该课程考试要求参加考试。重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合格,可继续重修该课程。重修同一门课程不能超过二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必修课考核

(一)学院本、专科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实行随堂考试,并按各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二)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实行第二次考试。学生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加注“重修1”或“重修2”字样。

(三)学生重修专业必修课程应随低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学习,并按该年级该课程考试要求进行考核。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仍不合格,可继续重修该课程,但不能超过二次。

第二十六条 选修课考核

(一)学院本、专科各专业开设的限定选修课和教务处组织的自由选修课均实行随堂考试,并按各门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二)各门选修课考核均不实行第二次考试。学生的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不再重修,但应另选修其它课程;

(三)学生因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另选修课程与已选修课程的学分之和超过应修选修课学分的部分,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与研究课题考核

(一)学院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组成。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实行随堂考试,并由研究生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考核及成绩评定;

(二)研究生的课程考核不实行第二次考试。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应随低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加注“重修”次数;

(三)研究生的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不再重修,但应另选修其它课程;

(四)研究生的研究课题由导师安排并负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与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考核

(一)体育课与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考核按公共必修课考核规定执行;

(二)体育成绩考核方法:一、二年级每学期考核内容包括:考勤占10%、平时成绩占20%、课外锻练占10%、期末成绩占60%(每学年下学期期末考试内容为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成绩必须合格);三、四年级考核内容为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三)因某种生理缺陷或某种疾病不能正常进行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按学院指定医院进行诊断,诊断证明交校医务室审核并提出体育锻炼建议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课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安排相适应的体育锻炼和制定相适应的健康达标标准,并按相应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英语等级考试

(一)本科学生

本科各专业学生按上级文件相关规定参加每年举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达到学院规定分数,可申请免修和免试英语课程。本科英语课程实行学院等级考试制度,考试办法另见。

(二)专科学生

专科各专业学生的英语课程实行学院等级考试制度,考试办法另见。

(三)研究生

1、研究生外语教学分为基础英语、专业英语两部分,基础英语的考试在第一学年的上、下学期进行,专业英语的考试在第二学年上学期进行。考试由外语教研室主持,负责命题、拟定考试方式和评分标准。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2、全部英语课程结束后,于第二学年下期进行学位英语考试。考试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由学院自行确定考试方式和评分标准。学位英语通过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3、研究生从一年级起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取得英语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免考学位英语。但应参加英语课程的期末考试,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 本科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该学期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教学单位给予书面“警示”;总学分未达到三分之二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课程考核不及格,本科生累计超过20学分(专科生15学分)教学单位给予书面“警示”,累计超过30学分(专科生20学分),应作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处理由教学单位提出,教务处审核,报院务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自修课程与考试

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自修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按该课程教学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和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申请自修课程的学生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二周内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自修专业课程应经任课教师同意并写出意见,报本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自修公共课程应经任课教师同意并写出意见,报社科部或公共课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课程不能申请自修

第三十二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和缓考理由的有关证明,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准予缓考。准予缓考的学生由批准部门安排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一)本、专科学生的公共课缓考应由学生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公章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专业课缓考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缓考,由研究生处审批并备案。

(三)凡因疾病、急事或突发事件无法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和办理手续者,须尽最大可能及时通知学院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并在相关课程考试后的一周内凭“急诊证明”或急事、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到所在系(院)或教务处、研究生处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作旷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旷考、考试违纪与作弊

(一)学生无故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考核为旷考,应在成绩记载的备注栏中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应当重修。

(二)学生在课程考核中凡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在成绩记载的备注栏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西安美术学院考试作弊和违犯考场纪律的界定标准及处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确有改正表现的,由学生所在系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教务科批准,可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四条 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学生在其它学院或其它时间已修读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同层次相同课程, 或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分数,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按4点记载,并在成绩记载的备注栏中注明“免修”字样。

(一)取得同层次相同课程考核合格证明申请免修的学生,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相应课程考核单位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专业课程免修应由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公共课程免修应由基础部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申请免修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交验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单原件,报教务处(研究生部)核准。

(三)部分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考察和专业实习课、毕业创作(设计)和毕业论文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四)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成绩合格并按规定的时间返校的,该生留学期间的校内课程作为免修课程,可取得校内课程相应的学分;在国外学习的成绩鉴定意见为优秀者学分绩点按4点计,合格者学分绩点按3点计,基本合格者学分绩点按1点计;在国外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留学期间校内课程的相应学分,被耽误的全部课程应当重修。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以内返校者,超期所耽误的校内课程不能取得相应学分,被耽误的全部课程应当重修;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返校者,按休学处理,返校后应办理复学手续;超期一年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学院经过审核后认定其课程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学院经过审核后认定其课程学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本科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经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确认,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的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调查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的其它问题,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五)转专业的其他条件及具体规定见《西安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工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入其它院校,须向我院提出申请,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审查、考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须由两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转学申请一份(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学生本人现实表现材料一份(由学生所在系写出鉴定,加盖公章);

(三)、学生入学录检表复印件一份(加盖所在院招生办公室公章);

(四)、学生本人学习期间成绩单一份(加盖所在院教务处公章);

(五)、转出院校同意函;

(六)、转入院校同意函;

(七)、转出、转入院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函。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处理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在相应学制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休学;休学以学年为期(不超过二次)。

(一)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3、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者应当休学:

1、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其所在教学单位不予报到注册,耽搁时间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者,应劝其办理休学手续;

2、因病假、事假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自费出国留学者;

4、已婚学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者;

5、由于其它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申请休学的学生须由本人(应经家长签暑意见)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同时到教务处(研究生部)办理休学相关手续;作休学处理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休学相关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应征入伍的学生休学由学院武装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并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院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户口等档案关系(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户口应转入学院)。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其它一切费用自理。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证和复学申请到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由教务处(研究生部)通知学生所在系安排学生在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学生应按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缴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证、复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书和校医务室签署的审核意见,经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由教务处(研究生部)通知学生所在系安排学生在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学生应按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缴费。

(三)学期开学两周后教务处(研究生部)不再接受学生复学申请和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受到处罚者,将取消复学资格,并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由学院作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科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该学期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课程考核不及格,本科生累计超过30学分(专科生20学分);

(二)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期满,超过学期开学规定时间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不予报到注册,耽误时间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应办理休学手续而未办理。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六条 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须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供处理依据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通知学生和家长。

(二)学生在接到“处理意见”通知后一周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辩,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根据学生的申辩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材料与处理意见一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辩,学生所在系应写出书面说明与处理意见一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部)。

(三)教务处(研究生部)接到学生所在系的处理意见后,须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无误,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签署意见并报学院院长办公室。

(四)院长办公室应将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五)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接到“决定书”后,根据相应规定可以提出申诉。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六)退学、开除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接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十天内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学生档案及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七)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按已有的学历和就业政策,由学院学生处报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一个月内没有接受单位,学生档案及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自动申请退学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部)直接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并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因患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学习须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后,经所在教学单位提出退学处理书面意见,并经校医务室签署确认意见后,将退学处理书面意见和医院诊断证明一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直接办理退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课程学分。由学生所在系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达到培养质量要求,符合以上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学习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课程学分,符合毕业的其它条件可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所在系安排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在规定的延长年限内继续完成学业、修满学分,符合毕业的其它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修满学分或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内通过课程重修及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课程学分,并符合毕业条件,可持结业证书到教务处换取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学习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既完成了本专业的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符合其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获得毕业证书且成绩优良的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符合《西安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或《西安美术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条件者,可按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度,学院将按教育部规定对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七条 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陕西省教育厅电子注册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毁,可向学院教务处或学位办申请补发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采取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的管理按《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军政训练、实习考察、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内容见《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公寓内务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内容见《西安美术学院关于开展大学生“争先创优”活动的办法》。

第七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累计作弊两次;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可开除学籍。

解除留校察看,先由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将留校察看期内的表现情况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写出申请,交所在系,经系务会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属于学习纪律方面的报教务处,其他报学生处)审核后报院办公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经系务会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属于学习纪律方面的报教务处,其他报学生处)审核后报院办公会批准,最后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办。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其它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详见《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调查材料、处分意见和处分决定书等处分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西安美术学院

二00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