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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7-02-01

西安美术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颁布)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工〔2006〕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西安美术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一、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辅导员作为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工作者、组织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在高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促进学院办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选聘条件

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高进、严管、精育、优出”原则;专职辅导员与本、专科学生的比例按不低于1:200配备;为推进辅导员全面开展工作,建立党、政、团、学齐抓共管的学生工作体系。

辅导员选聘配备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由学工部、组织部、人事处共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报学院同意后录用,学工部和各系(部)负责考核、管理。

辅导员的选拔录用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潜心教书育人,必须是中共党员。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学业优良,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和学生管理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三)普通高校毕业的德才兼备的研究生或本科生,担任过学生干部,年龄在25岁左右。

三、要求与职责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辅导员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坚决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二)坚持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有关会议,按时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保证日常通讯联系畅通,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

(三)经常深入学生宿舍、食堂、课堂,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向及心理状况,要经常与学生谈心,努力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

(四)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期末要有工作总结。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对重大问题及典型人和事应有记录。每月以书面形式向系党总支汇报一次学生思想状况。

(五)经常参加学生班级的有关活动,及时妥善处理好学生中间发生的各种事件和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系领导、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反映。

(六)主动研究工作对象和环境变化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七)辅导员必须爱岗敬业,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做学生的楷模,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

辅导员的职责是:

(一)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组织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新生入学教育以及军训等工作,适当承担学生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

(二)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做好毕业生鉴定工作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三)辅导员在了解和熟悉学生的基础上,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考评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品行操守;与系党政领导、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帮困助学、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辅导员要保持高度政治敏锐性,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妥善解决问题。一旦发生学生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学生情绪,化解矛盾,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辅导员负责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班、团干部、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升留级、休学、复学、退学、违纪惩处等工作。

(七)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集体活动;指导系学生分会、团总支及各班委会、团支部开展以学习为中心、以“三好”为目标的基础文明教育,组织本系学生积极参加早操及院系开展的各项大型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建设;选拔、培养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及团支部、班委会干部;负责学生新党员和党员发展对象工作,向党组织推荐思想上、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的优秀学生团员。

(九)结合教学实践,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和正确的文艺思想,指导班级开展学习经验交流,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鼓励和督促学生勤奋好学,不断提高学习效率,教育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五、管理与考核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同时又是学生思想政治课的教师,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

(一)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制,选聘、任免、奖惩及有关业务方面由学生工作部(处)与系党总支共同负责;辅导员在各系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系(部)研究有关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决策,辅导员必须参与;各系党政领导要妥善解决辅导员工作、思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不安排辅导员从事职责以外的工作,保障其安心从事本职工作。

(二)辅导员每学期的考核,由学工部(处)与系党总支共同负责,根据辅导员的职责及要求对其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包括班级的政治面貌、班风、学风,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后进生的转变,创佳评差等实行监督和考核。

(三)考核办法:每学期末由辅导员对自己工作情况,写出工作小结,由公寓办、保卫处签署评议意见,再由系党总支对本人工作情况签署考核意见,报院学工部(处)。学工部(处)组织全院辅导员进行民主评议,并结合学工部(处)的日常考核,综合评定出考核结果。按比例评选出优秀辅导员予以表彰。

(四)对在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辅导员职责,思想上不求上进,工作作风上涣散疲沓,以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发补贴以至降职、停职等必要的处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5、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六、辅导员的培养与待遇

(一)遵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培训实施意见》,学院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确保对辅导员有计划的进行培养、培训,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二)学工部(处)、各系党总支定期组织学生工作经验交流会,指导辅导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每学期组织辅导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学习兄弟院校学生工作先进经验;四年内每个辅导员安排一次脱产或半脱产进修。

(三)工作满两年的辅导员,学校鼓励支持攻读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辅导员的晋级。本科毕业生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经所在系、学工部(处)、组织部考核,胜任本职工作,两次被评为优秀辅导员,可评定为副科级,在辅导员岗位满五年,三次评为优秀,可评定为正科;副科级辅导员满三年,经考核称职者可评定为正科级;研究生在辅导员岗位上满三年,两次被评为优秀辅导员可评定为正科级;部队转业干部挂靠为与部队相应的职衔、级别的辅导员;具有助教、讲师、副教授职称者在辅导员岗位上满两年,可挂靠为与职称等级相应的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满四年,两次评为优秀者,可评定为副处级,副处级辅导员满五年,三次评为优秀者,可评定为正处级。

(五)辅导员的职称评聘。辅导员按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或其他相关学科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指标单列、评审单列。学校评审机构成员中要有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辅导员按所评定的职务或职称每月享受学校同等职务、职称的校内工资和岗位津贴;未评定职务和职称的辅导员每月享受300元岗位津贴和相应校内工资。

(七)辅导员每月补助话费30元(按十个月计)。带学生出操,每月发给50元津贴。

(八)学校分配住房时应考虑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安排在校内。并在学生公寓设辅导员办公室,安排辅导员夜间值班。

(九)本科学历以上任期满四年的优秀辅导员,经本人申请,学校可给予分流、提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转到教师岗位或进修一年、充实到教学岗位;学校任用干部时,经学生工作部门同意推荐,可优先聘任。

(十)建立党政“一把手”领导责任制,从辅导员人员补充到经费投入保障,学院都按教育部要求给予大力支持。明确专人分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一支人员配备到位、相对稳定、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二00七年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