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费减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资助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学费问题不能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在本学年列入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一年级学生除外);
第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家庭经济确属困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3、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4、生活俭朴;
5、接受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并认真完成;
6、申请了该学年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学年旷课累计十次(含)以上者;
3、考试考查作弊被通报者;
4、所在学年综合考评有课程不及格者;
5、周末晚点名三次不到者;
6、学年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被通报者;
7、私自校外租房住宿者;
8、学年内无故夜不归宿被通报者;
9、休学者;
10、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11、吸烟酗酒者;
12、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或有其他高消费情况的;
13、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14、不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三章 比例与标准:
第五条 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比例:
一等: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的0.8%(一年级除外);
二等: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的1.5%(一年级除外);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选,且占用评选名额。
第六条 申请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的标准:
一等:减免本学年学费;
二等:减免本学年学费50%。
第四章 申请、评定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学费减免申请书、《西安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第八条 审核与评选:申请人所在院系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处审核。
第九条 审议与发放:院学生处汇总、审核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后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冲抵本学年学费(溢缴款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意外事故死亡,其已享受的学费减免不再收回。
第十一条 学院有权对院系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学生已享受学费减免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要求其全额返还资助奖励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试行,并于2019年6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美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