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8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且在该学年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
7.身心健康,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义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学院根据陕西省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分配各院系受资助的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学年旷课累计十次(含)以上者;
3.考试考查作弊被通报者;
4.周末晚点名三次不到者;
5.学年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被通报者;
6.私自校外租房住宿者;
7.学年内无故夜不归宿被通报者;
8.休学者;
9.节假日经常外出高消费旅游的;
10.吸烟酗酒者;
11.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或有其他高消费情况的;
1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13.不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九条 各院系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单位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由学生处资助中心对各院系上报国家助学金学生候选名单及个人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审核结果无误后提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征求全院师生意见,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的个人账户中。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院系在评审国家助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处有权对院系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学生已享受国家助学金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院系,学院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处资助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美院[2007]63号)不再适用。
附件: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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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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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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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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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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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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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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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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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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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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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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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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