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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0-10

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平均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前5%、没有不及格科目。

平均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盖章确认。其他非常突出方面表现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第七条第二点。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学院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我院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人数分配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八条  每年国家奖学金评审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平均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需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参评课程不及格者;

3.考试考查作弊被通报者;

4.周末晚点名三次不到者;

5.学年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被通报者;

6.私自校外租房住宿者;

7.学年内无故夜不归宿被通报者;

8.休学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九条  系资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学生学习成绩综合表现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单位享受国家奖学金初步获奖名单,并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资助中心对各院系上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及个人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审核结果无误后提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征求全院师生意见,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其个人诚信档案。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在收到陕西省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系在评审国家奖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处有权对院系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学生已享受国家奖学金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院系,学院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美院[2011]63号)不再适用。